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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和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23〕18号)和《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南京市 2023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职称办〔2023〕19号)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3〕29 号)和《南京市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实施细则》有关要求。

(二)申报人员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二、申报人员范围

(一)受聘在本市医疗或公共卫生机构,包括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二级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拟晋升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门诊部(所)、医务室,农垦以及社会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及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申报评审。

(三)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3〕45号)文件精神,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首次申报卫生系列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其中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须提供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四)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3〕45号)有关要求,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企业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人员参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执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三、申报评审专业

2022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为127个。

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人员,所申报的专业须与本人执业类别相一致。凡与申报评审专业或执业类别不一致的考核专业成绩,一律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其中,申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全科、社区中医全科专业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全科医学;申报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的,原则上医师执业注册范围应为中西医结合,若已取得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资格或省级以上“西学中”结业证书的也可申报评审。

四、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要求

2023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申报专业应与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一致,另选专业报考的应符合《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职称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通知》(苏卫人〔2023〕13 号)有关规定。

申报评审“非社区”专业考核合格标准为60分;申报评审社区专业而另选“非社区”相应专业考核的,合格标准为55分。2021年、2022年、2023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合格的,可申报2023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未达合格标准的一律不得申报。免考和先评后考对象按苏卫人〔2023〕13号文件执行,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到城乡基层服务要求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以及《关于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卫医政﹝2023﹞17号)要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含参照二级医院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区)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的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卫4个类别),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主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者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相关申报人员须提交《医师到基层服务情况鉴定表》,有视同或折算到基层服务经历的应提交《医师到基层服务时间折算/视同情况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今年新要求到基层服务的二级及以上部队医院、民营医院、县(区)级公共卫生机构申报人员,可先参加评审,评审通过人员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基层服务并经过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后再公布资格。

六、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要求,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自2024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2023年(含)以前的学时要求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在线免费学习公需科目,由系统实时记录学时并自动转入职称申报平台,也可在线打印公需课学时证明。专业科目由用人单位进行学时计算,填写《2023 年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并提供学时计算证明材料。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需参加 1 个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 修班线上专题讲座学习。

七、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文件要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将逐步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今年将以三级医疗机构(含妇幼保健院和民营医院)为试点,提取相关申报人员病案首页数据,委托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分析,结果作为评审时的重要参考。

八、其他要求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人才人事激励措施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9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评审作如下要求:

1.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因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县级、市级党委政府以及省级部门表彰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2.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视同为合格,视同完成下基层服务,视同完成认定一线医务人员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3.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工作总结,以及获得的表彰、记功、奖励等事迹材料均可作为业绩成果提交评审。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政策倾斜仅限晋升高一级职称时一次性享受。

(二)申报非社区卫生正高级职称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23〕18号)相关要求执行。

(三)社区卫生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面试答辩。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九、申报程序及时间

2023年申报工作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员在系统内提交所有材料,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外,不提交纸质材料。

具体程序为: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并提交材料、单位公示、单位或主管部门确认审核、卫生健康部门与人社部门逐级审核。

(一)个人申报(时间为8月18日至9月17日)

申报人员登录江苏卫生人才网(www.jswsrc.com.cn)“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入口”进入申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网上注册申报,按要求上传相应材料。9月17日24:00后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受补报、信息修改和材料补充。

1.申报人员对照本通知要求,根据“申报人员提交材料注释”(详见江苏卫生人才网)和系统提示,将申报材料原件扫描或拍照,制作成PDF文件分类上传。上传材料可在线预览,申报人员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清晰度负责。

2.网上申报及上传材料完毕后,申报人员导出并打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携带相关原件材料,至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论文、病案、专题报告、业务报告、护理和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完成情况表及附件材料,由单位负责审核真实性,现场确认时不需提供。

3.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可溯源。凡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二)单位公示(7天)

申报人员完成网上申报后,须经单位人事部门公示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核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确认审核(时间为8月19日至9月20日)

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原件至所属受理点审核,逾期未确认视为放弃申报。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申报人员在单位受理点审核;市属其他单位、区属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单位所在的区卫生健康委受理点审核。

工作人员对照原件,逐一审核网上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清晰可辨,并确认申报信息,在《申报表》相应栏目内签名。经人社部门复核并在《申报表》上盖章。申报条件不符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通过。

申报人员确认时应提供以下原件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

2.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的人员,应提交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3.现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或聘书(文);

4.表彰、奖励等材料;

5.破格申报人员须提供符合破格条件相应证明材料;

6.其他提交的材料原件。

(四)市审核(截止时间为10月13日)

各受理点须在2023年9月28日前将申报表送至市卫健委职称办。

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对申报非社区副高和社区类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市卫健委将在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交市卫生高评委会评审。

附件: 1.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一览表

     2.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另选专业对照表

     3.南京市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实施细则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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